法律百科吧

交強險優先賠償的好處是什麼?

一、交強險優先賠償的好處是什麼?

交強險優先賠償的好處是什麼?

法院完全可以對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執行,使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以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待判決結果產生後再行結算。如此,既體現了法院司法為民、以人為本、服務羣眾的司法理念,同時也彰顯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保險合同又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應以充分的誠信去維護。因此請求權人可以主張在交強險範圍內優先賠償精神撫慰金,其他的物質賠償可以在商業險中得到保障。

同一機動車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基於這樣的立法理念,為最大限度保障請求權人的利益,精神撫慰金是可以在交強險範圍內優先得到賠付的。

二、交強險的賠償原則是什麼?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1、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經交警出具鑑定書後,肇事車主的保險公司就應該賠償,先用交強險去賠付,這樣做有一定好處。可以確保受害人及時拿到賠償款,用來支付治療費用,交強險賠付不夠的,再用商業險額外補償。

標籤:賠償 交強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