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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投保就出車禍遭拒賠,法院判保單出單時即生效

剛剛購買了交強險,不料晚上就出交通事故,那麼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應該賠付嗎?法院針對這種案件又是如何判決的呢?在下文中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這類案件的一起案例進行分析,請閲讀下文了解。

剛投保就出車禍遭拒賠,法院判保單出單時即生效

小丁下午剛為車子投了交強險,不料晚上便與哈薩克斯坦籍留學生小米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小米受傷。因距離合同保單約定的“次日零時生效”還有3個小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為此,小米將小丁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嘉定區法院依法認定保單自出單時即生效,保險公司需在交強險限額內擔責。

【案件回放】

2012年10月30日21時左右,小米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曹安公路花園路路口,違反信號燈規定通行。此時,小丁恰好駕車左轉彎,由於未靠近路口中心點,兩車不幸發生相撞,導致小米受傷、兩車損壞。

事故發生後,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小米負事故主要責任,小丁負次要責任。去年6月,司法鑑定機構對小米的傷殘進行鑑定,其右上肢、右眼分別構成十級傷殘。小米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小丁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部分由小丁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可保險公司認為,其與小丁簽訂合同的時間雖然為2012年10月30日;但合同中明確寫明,保險生效時間為2012年10月31日零時起至2013年10月30日24時止,事故並未發生在保險期內,故不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小丁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11.3萬元;扣除小米應賠償小丁損失的欠款,小丁賠償1.3萬餘元。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審判決。

【以案説法】

問:“次日零時生效”為何無效?

答:我國民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根據小丁提供的強制保險單(正本)中記載的簽單日期,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故法院確認該保險合同於2012年10月30日成立並已生效。保險公司保單中雖載明合同自“次日零時生效”;但該條款系格式條款,且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採取合理方式盡到明確説明或提示義務,故法院依法確認“次日零時生效”無效。

【法辭典】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百七十五條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