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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投保當日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車輛投保當日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取決於事故發生時所投保的交強險是否生效。交強險生效的時間該如何認定?本站通過一個案例為您具體解答。

車輛投保當日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車主投保當日就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約定“次日零時生效”為由拒賠。近日,江西省於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判決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方損失11萬元。

2015年3月12日11時30分許,劉某駕駛貨車行駛在路上,因駕駛技術生疏,發現相對方向有來車時,錯把油門當剎車,先剮蹭一同向孫某駕駛準備超車的轎車,後撞到相對方向張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和公路左側的房屋,造成張某當場死亡、三車及房屋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劉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貨車所有人為劉某,該車於2015年3月12日10時22分在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5年3月13日0時起至2016年3月12日23時59分59秒止。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劉某所有的貨車在發生事故時,因所投保的交強險對保險期間約定了“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故該交強險未生效,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保險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會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後至保單正式生效前的此段時間內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違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年3月25日保監廳函(2009)91號《關於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認定劉某貨車投保的交強險生效時間為該合同載明的“投保確認時間”即“2015年3月12日10時22分”,故被告保險公司以合同未生效而拒絕賠償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由於投保人在投保後、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現在,保監會已發出通知,由於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後、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交強險保單將自出單時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