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訴訟期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訴訟期是多久?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時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調解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這種情況比較複雜。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對涉及傷殘鑑定的,其訴訟時效可以從定殘之日起重新計算,即使定殘日已經超過一年,其訴訟時效仍可在定殘之日起重新計算一年時間。
二、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1、交通事故發生之日。
2、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
實踐中也有人主張以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算時效期間,理由是:既然事故認定書是起訴的前提條件,事故認定書的送達表明公安機關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理已經結束,接下來進入當事人私力救濟的階段,當事人可以申請交管部門調解,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不過該規則同樣也會受到交管部門工作程序和當事人治療時間的制約。此外,有的當事人在交管部門達成調解協議,但到期後義務人不履行協議;有的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沒有報警,而是選擇了私下協商,但最終又未能達成協議。由於事故未經交管部門處理,交管部門未出具事故認定書。以上兩種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顯然都無法從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3、受害人治療終結之日。
治療終結是一個醫學概念,在臨牀醫學上一般認為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牀治療後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算是治療終結。針對每一個具體的損傷,什麼情形、什麼時間屬於治療終結,醫學上並沒有具體的規定,而法律上就更無此類規定了。因此,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現實生活中有的以出院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康復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傷殘評定之日作為治療終結之日。這樣一來,法院就很難認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觀上不積極主張權利,還是客觀上不能主張權利。
4、傷殘評定之日。傷殘評定之日雖然比較容易確定,但不是所有的事故受害人均需進行傷殘評定,還有很多明顯不構成傷殘、無需進行傷殘評定的案件。另外,有的受害人符合構成傷殘的條件,但卻不積極地進行傷殘評定,從而導致時效期間不能開始起算。
5、調解終結之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前很多人主張時效期間應從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上接第35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調解已不再是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必經程序,故其也不能作為訴訟時效起算的事實依據。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顯然是需要支付死亡賠償金的,一般情況下可以由交警部門定責後,由保險公司和責任人賠償處理,如果對相關賠償的結果不服的,或者認定賠償標準不正確的,可以按照上述法律上規定的訴訟期限來提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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