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應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賠償應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第一,發生交通事故後除及時報警外,還需要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
第二,如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的,需督促交警部門及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三,如牽扯人身損害,需等待治療終結或者病情穩定。一般情況下,人損情況無法通過協商與保險公司達成一致意見的,協商不成應當及時起訴。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交通事故賠償所需資料:
發生交通事故理賠糾紛時,索要交通事故賠償立案需準備以下資料:
(一) 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的證據
1、 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户口簿等。
2、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 原告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 當事人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家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5、 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相關關係的證明。
6、 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互相關係的證明。
(二) 交通事故證明具有訴訟及代理資格的證據
1、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負責人證明書(加蓋公章)。
2、 原告委託他人代為訴訟的,應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繫電話,並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代理人為執業律師的,應提交執業證複印件。
3、 原告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區、國家的當事人委託國內執業律師代為訴訟的,應按照司法部的規定經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委託手續。
(三) 證明雙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1、 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訴訟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
故的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或調解終結事故等證明材料
2、法醫鑑定材料、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傷殘重新評定書。
3、人身受損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票等。
4、 財務受損的,提交財務損失評估報告,維修發票。
5、 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交通事故中,承擔賠償責任的並不絕對就是肇事者一方。首先,我們要知道對事故的處理,需要由公安交管部門做出責任認定。當事人對事故承擔什麼責任、多少責任,這些都是要看責任認定的情況如何。有些時候,雖然是屬於撞人的一方,但實際對事故的發生並沒有過錯,也不存在過失的情況,那麼很有可能對事故並不承擔任何責任,反而是由被撞的一方自己為自己的損害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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