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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車禍殘疾賠償金怎樣算

一,現今車禍殘疾賠償金怎樣算

現今車禍殘疾賠償金怎樣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最高法院該解釋在理論上採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説”,根據交通事故傷殘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客觀計算其未來收入的損失。

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與殘疾賠償金的關係

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是否影響殘疾賠償金的總額?實踐中很多人對這個問題有一種錯誤的認識,認為只要有傷殘等級就得賠償20年,因此得出的結論是一級傷殘和十級傷殘的賠償數額是一樣的。其實,從條文含義就可以看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進行計算的,也就是説“程度”或“等級”不同,殘疾賠償金也不同。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係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係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十級傷殘乘以10%,這樣,傷殘程度越嚴重,殘疾賠償金也越高。

三,受訴法院的選擇

殘疾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的,因此選擇一個合適的法院進行管轄很重要。

賠償金的問題需要自己與當事人有效的協商,如果自己處理得當問題的處置就不會存在較多的爭議,但是在有關環節上的處理需要自己結合具體問題進行仔細的分析,儘量減少自己不必要的操作失誤,但是會有不少的問題,自己需要充分運用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