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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方賠償流程是什麼?

交通事故受害方賠償流程是什麼?

實踐中,一般保險賠償的基本流程如下:

1、報案:發生交通事故,立馬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報案;

2、查勘定損:檢驗人員在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

3、簽收審核索賠單證:營業部、各保險支公司內勤人員審核客户交來的賠案索賠單證,將索賠單證及備存的資料整理後,交產險部核賠科;

4、理算複核:核賠科經辦人接到內勤交來的資料後審核,所有賠案在3個工作日內理算完畢,交核賠科負責人複核;

5、審批:產險部權限內的賠案交主管理賠的經理審批,超產險部權限的逐級上報;

6、賠付結案:核賠科經辦人將已完成審批手續的賠案編號,將賠款收據和計算書交財務劃款。

所以,受害人索賠時,得在交警部門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保險公司審查受害人在本公司購買的保險種類情況,符合賠償的,保險公司才會進行賠償。

並且,確認保險理賠的數額後,受害人可以按以下拿到賠償:

1、受害人遭遇交通事故需要進行搶救的,交警部門會先行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2、肇事者不願意墊付醫療費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先予執行。

(一)、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

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導致車輛、物品及其有關設施損壞,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應當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對此應作如下理解:

1、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根據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以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7、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計算。在交通事故中,對於所受的財產損失,如果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對於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折價賠償,賠償數額應當以所受的直接實際損失為限,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局部損失可以恢復的,應當賠償修復費用及車輛、物品因局部損失而導致的貶值;第二,對已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餘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應當折價賠償。

(二)、間接財產損失的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財產間接損失也是可以得到賠償的。財產受侵害後,除了因該財產自身價值降低所帶來的經濟損失之外,還會給受害人帶來其他方面的經濟損失。這些經濟損失不是體現為車輛等財產本身價值降低,而是受害人因車輛等財產的損壞而增加的一些費用支出或減少的一些收入,因此屬於財產間接損失。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般來説受害者的相關賠償都是需要由肇事者來進行相關承擔的。如果肇事者拒絕進行承擔的話,受傷者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法院會對其進行判決強制執行賠償。具體賠償費用需要根據受害者的相關損失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