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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方法是什麼

交通事故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方法是什麼

交通事故在當前社會是時有發生的,雖説這並不是什麼好事情,但是如果發生的話我們還是需要去解決,需要妥善的安排這些事情,出現事故後過失的一方是需要給予撫養費和賠償金額的,但大部分人都不瞭解應該如何計算才是正確的。那交通事故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方法是什麼呢?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當首先確定那些人屬於被扶養的人,然後主要依據年齡分別計算。確定被扶養人時,以“實際扶養”為判斷標準,實際扶養屬於事實上的扶養而非法律上的扶養,不論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養的人之間有無法律上的扶養關係,只要他們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係,被扶養的人就能夠請求交通事故責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被撫養人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是指被撫養人的生活來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殘而不能再提供生活來源時,被撫養人難以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生活來源。

其計算公式為: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

未成年人(18週歲以下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乘以(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除以被撫養人的人數乘以賠償指數(傷殘的乘以傷殘指數,死亡的乘以100%);

18-60週歲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乘以20除以被撫養人的人數乘以賠償指數(傷殘的乘以傷殘指數,死亡的乘以100%);

60-75週歲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乘以(20-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除以被撫養人的人數乘以賠償指數(傷殘的乘以傷殘指數,死亡的乘以100%)

75週歲以上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乘以5除以被撫養人的人數乘以賠償指數(傷殘的乘以傷殘指數,死亡的乘以100%);

雖説給予賠償金和撫養費能夠讓對方的心理和身體得到安慰,但實際上解決這些事情並不是只要有錢就可以的,處理事情的過程中我們的誠心才是最重要的,還有就是在生活中我們應該做事轉移,遵守交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