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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的法律性質分析

大家都知道交強險是一種強制性責任保險,也有一部分人知道它是第三人責任險,是法律規定必須購買的險種,除了交通事故,可以找保險公司理賠。對於交強險的性質以及其承擔的責任的性質,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了。下面本站為您分析交強險的法律性質,希望在保險理賠中能夠更好保護您的權益。

交強險的法律性質分析

1.交強險是側重救濟受害人的強制商業保險險種

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的強制性特點表現在三個方面,即機動車保有人和管理人投保義務的強制性、保險人承保義務的強制性、受害人法律地位優先的強制性。受害人法律地位優先的強制性突破了傳統的合同相對性理論,在保險公司承保前提下,受害人有權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交強險還具有第三人利益性特點,交強險的目的主要在於分散和轉嫁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現代保險公司為商業化經營,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業務並非不盈利,交強險的基礎費率實為按照“不盈不虧”的原則由保監會進行審批,同時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的過程也受到國家財政的相關補貼和税收優惠,實行分業管理、單獨核算。交強險實為商業保險中的特殊險種。交強險條例立法的重要依據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有保險法,而該法第二條對所稱保險定義時即明確其為商業保險行為。

2.交強險責任限額中的“責任”為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於能分清交通事故主次責任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在如何適用交強險賠償上並無爭議,爭議最大的是在交通意外事故中,交強險是有責賠償還是無責賠償。對此,不少法院贊同保險公司無責賠償的觀點,主要依據是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中“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這一限定語,認為交強險無責賠償依據的是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即事故形成之責。事實上,上述觀點是站不住腳的。交強險雖在救濟受害人方面表現出極強的社會公益性質,但畢竟還是商業保險的一種,交強險商業險屬性必然指向保險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如何分散和轉嫁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自然還得依據交強險保險合同以及由合同所指向的民事責任。也即,被保險人是否需因交通事故承擔對受害人民事賠償責任才是判斷交強險是有責賠償還是無責賠償的依據。另外,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屬於對事故成因的調查結論,是民事糾紛中還原客觀事實的證據,且交警部門無權對民事責任承擔作決定。

對於交通事故中意外事故的責任承擔,主要見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