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購買交強險民事賠償怎麼解決?
大家都清楚,交強險是國家強制購買的險種,主要購買汽車的車主,都需要購買交強險保障出行安全。但是現實生活中,也有一些卡車或者摩托車逃避購買交強險,違反道交通規則等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未購買交強險民事賠償怎麼解決呢?
一、解釋條款
第十九條【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承擔】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律師解讀
目前,我國機動車,尤其是摩托車、農用車、套牌車等投保交強險的比例較低,脱保現象比較嚴重。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上路行駛,不僅違反道交法等法律規定,關鍵的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得不到交強險的賠償。
根據目前交強險的賠付規則,在機動車一方無責的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要在無責的限額內賠付(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害賠償限額100元);在機動車一方有責的情形下,不再區分責任的大小(也就是説次要責任、對等責任、主要責任、全部責任以及按比例的責任),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有責的限額內賠付(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投保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義務人不投保交強險一方面具有違法性,導致受害的第三人無法獲得交強險的賠償,因此應由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投保義務人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投保義務人將車出借供他人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一致,由於投保義務和侵權人都存在違法行為,共同造成受害的第三者得不到賠償,應該在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未購買交強險民事賠償的投保義務人需要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從根本上説,交強險是每個車主必須購買的險種,逃避購買的行為違反了交通法。發生交通事故後,導致受害人未能獲得交強險的賠償,因此有權要求投保義務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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