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功怎麼結案
很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交警部門調解處理的,但這並不意味着只要進行調解就一定能成功。現實中,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功的例子比比皆是。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怎麼進行結案呢?下面我們來具體瞭解這方面的內容。
一、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後怎麼結案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損害賠償金額沒有裁定的權利,在雙方調解未成的情況下,按規定應告知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案件的當事人對損害賠償的爭議,既可以共同請求交通事故處理機關進行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民事賠償的訴訟。是否經過調解不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置程序;經事故處理機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二、交通事故調解有沒有期限規定
為了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侵權行為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一)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願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 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二)對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並另行約定調解時間。
(三)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檢驗、鑑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説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實踐中,要是交通事故調解不成功的話,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來對交通事故作出處理。在必要的時候,你還可以聘請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幫助你進行訴訟,這樣能夠更好的來維護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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