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攻略有哪些內容?
事故車輛扣留後拿車的辦法:
(一)交夠押金在交警的事故專用賬户裏。
(二)等事故認定書拿到後,檢驗、鑑定車輛後按照程序放車。
(三) 對方簽字、達成協議後放車。
事故發生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俗稱暫扣證)。
同時,又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後 3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檢驗、鑑定。並且,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 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級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 2 日之內,將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送達之日起 3 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公安交管部門應該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 2 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日內,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注意,此時可以領取事故車輛、行駛證及扣押物品了)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 10 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 3 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上級部門應當在 5 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上級交管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日內,對有關複核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複核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終止複核)。
上級公安交管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 10 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之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如果車輛被扣押,需要按照規定的手續還有繳納押金之後,並且需要等到事故的認定書出來之後才能拿到扣押的車輛,如果對認定的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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