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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致人死亡有哪些刑事責任?

一、車禍致人死亡有哪些刑事責任?

車禍致人死亡有哪些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金有哪些?

1、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2、《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賠償:施救時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其中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死亡前實際扶養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實際贍養的父母等

3、關於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於造成死亡是否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依據加害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等為依據判定數額不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車禍致人死亡這已經屬於是重大的交通事故,從而也會因此承擔刑事的責任,但對於會如何的判決那麼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當事人在發生事故之後而選擇積極的賠償慎得受害方的原諒,那麼是可以減輕或者是免除當事人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