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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車的規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扣車的規定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扣車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10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15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交通車輛在扣押時,應積極地出具這類合法的法律手續。對這類案件進行相應的調查,一般核實時間為10天,如案件情況較為複雜的,應上報上級部門,延長這類案件的辦理時間。向這類車輛所有人進行説明辦理。

標籤:扣車 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