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怎麼處理?
一、和解
1、和解的適用範圍
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之規定,不適用調解有下列四種情況: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2、調解的程序
(一)調解開始。損害賠償調解開始時間規定為,事故情節清楚,責任明確,材料齊全,如有交通事故致傷殘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開始;如有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如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當然,如果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二)調解。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之規定調解程序為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於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6)確定賠償方式。事故調解人員可根據有關交通事故處理方法、規定等,並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經濟條件提出損害賠償方案,供事故當事人自願協商。
(三)調解結束。
三、訴訟
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予以解決的方式。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可以通過以上三種方式解決因交通事故產生的糾紛,如果通過不合法不合理粗暴的方式處理是無法獲得自身的權益的,造成了詐騙的行為甚至可能要經受牢獄之災,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的交通事故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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