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管轄是怎樣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指機動車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的時候所要承擔的責任。那麼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時候應該到哪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交通事故責任和其他糾紛的管轄權的區別在哪裏,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一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管轄權。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管轄權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一旦訴至法院,權利人要考慮的是要到哪個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類糾紛按性質屬於侵權類糾紛,因此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就是交通事故的發生地,被告住所地就是肇事人住所地。在《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一個管轄法院,即可以由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如權利人能夠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賠償標準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標準可以按照權利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賠償標準計算。如張某為便於自己的訴訟最終選擇在丁市起訴,但是張某認為甲市的賠償標準要高於丁市的賠償標準,因此張某可以在起訴時按照甲市的賠償標準提出訴訟請求。
二、案件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事故車輛難以處理
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後,很多事故車輛被公安機關暫扣或被民庭審理時查封、扣押在公安機關的事故處理部門。這些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相關車輛由於受損嚴重、存放時間較長等原因,在評估、拍賣過程中,很難將車輛拍賣或變賣掉,大多是做工作讓申請人接受車輛抵債。由於停放時間長導致存車費過高,經常出現無法將事故車提走的情況。有的受託案件,事故車輛仍在委託法院所在地,受委託後還要前去委託法院所在地處理事故車輛,極為不便,本省跨市案件必須去處理,外省案件有的也不得不前去處理。
2、委託執行難有效果
人民法院處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一部分肇事車輛是外地的,受害方許多也是外地的。由於被執行人或財產在外地,依規定此類案件委託執行是個好的方法。但實踐中,跨省案件委託執行,卻存在許多問題。有的法院不願接收或找種種理由將案件退回。有的法院收到委託材料後,不給回執,甚至長時間沒有音信和結果。因為跨省委託案件按規定仍算委託法院案件,申請人仍然要找委託法院要求解決問題,反映強烈。委託法院只好費盡周折與受託法院聯繫,請求“協助支持”。有的案件只好違反規定,自行前去執行。
上述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管轄權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具體如何選擇管轄法院需要大家結合自身的利益,使自己的利益的到最大化。同時,確定好管轄法院之後還應該注意案件後續的執行情況,一般可以很具各個法院的執行情況考慮一下如何選擇管轄法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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