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車撞到人沒事20天找我索要賠償怎麼辦?
一、倒車撞到人沒事20天找我索要賠償怎麼辦?
1、倒車撞到人當時沒事,但20天后又索要賠償的,若是能夠拿出證明撞車行為人有賠償義務的證據,那麼之前撞了人的駕駛員不能免除承擔支付醫療費等費用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如果撞車行為人拒不賠償,受害者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但此時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倒車撞到人當時沒事,但第二天對方報警,算是肇事逃逸嗎?
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方已經和解的情況下,不算肇事逃逸。但是遇到這種情況需要留有證據,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對方已經表明不再追究責任了。為了避免此類事情發生,最好直接報警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事故雙方首先需要通過和解、或者是起訴等的方式來處理事故。對於和解的情形,需要確定的主要是事故責任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的賠償數額,如果已經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後期在沒有出現特殊情形的前提下,事故受害者不得重複向對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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