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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無法認定交強險賠償嗎?

一、責任無法認定交強險賠償嗎?

責任無法認定交強險賠償嗎?

應該賠償,凡是對第三方(除本車、本車上的人)造成損失的,無論是否有責任,都是交強險賠償範圍。當有責任時,三方財產損失最高賠償2000元,三方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0元,三方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10000元。當無責任時,三方財產損失最高賠償100元,三方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元,三方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1000元。

交管部門出具的承擔事故責任的責任認定書,其效力在法庭上也是待定的,和其他證據並沒有什麼本質區別,而且事故責任並非等同於賠償責任,只是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根據事故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而已,所以就算在事故認定中並未劃分各方責任,也不影響受害人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益,法院會結合整個案件的證據和相關的事實進行審判,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在事故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是可以判定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的。

交強險的免責為“受害人故意行為造成損失”、“被保險人自身財產損失”、“相關仲裁及訴訟費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間接損失,保障範圍要大許多。而且,無論事故中被保險車輛有沒有責任,交強險在責任限額範圍內都予以賠償,並且沒有免賠額和免賠率。

二、交強險賠償程序是什麼?

交強險申請理賠如涉及第三者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先聯繫120急救電話(如有人身傷亡),撥打122交警電話,並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户的服務電話報案,配合保險公司查勘現場,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或墊付搶救費。

保險公司應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天內,書面告知需要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自收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付保險金。

免責不賠範圍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情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不負賠償責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例如:自殺行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款中規定的保險車輛本車人員、被保險人;

3、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的仲裁或訴訟費及與之相關的其它費用;

4、間接損失,例如:車輛因碰撞而價值減損。

現實生活當中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首先是需要對於雙方的責任比例來進行審定,這樣的話才能夠確定最終的賠償的數額,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交強險是屬於一種強制性購買的保險,所以交強險需要對相關的損失來進行賠償的,並且交強險是屬於無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