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變更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的變更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後,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勞動合同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面變更,任何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3、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不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後,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並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本來這項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二、公司調整工作崗位是否合法
公司以工作需要為由變更員工工作崗位,是不合法的。在《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按照上述規定,合法的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①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提出或接受變更合同的條件;
②必須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在變更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進行變更;
③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説變更合同的程序和內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不得違法。因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
企業因生產工作需要,確需變動職工工作崗位時,要先同職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變動。如果職工不同意變動,不能以行使企業自主權為由,強行在合同履行期間變動職工的工作崗位,甚至在職工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停發工資、限期調離等決定,這樣做顯然是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其結果也必然會影響到企業自身的利益。
當然,用人單位確因生產需要變動職工工作崗位,經與職工協商但又不能取得一致,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其實都可以進行變更,但變更內容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一定要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同時為了避免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因為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所以也會要求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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