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程序詳細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仲裁開庭程序詳細規定是什麼?
1、開庭準備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告知當事人開庭審理的日期與地點。在實踐中,對於開庭審理的地點,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有約定的,應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地點進行開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開庭審理的地點未作出明確約定的,可以確定在在所在地進行開庭。
(2)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發出公開開庭審理的公告。
2、開庭開始在開庭開始階段,應當注意做好以下三項工作:
首先,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佈開庭;其次,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宣佈案由;再次,宣佈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告知雙方當事人有關的權利與義務,並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對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申請回避。
3、庭審調查階段庭審調查階段通常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意見的,有權申請重新鑑定。此外,還應當注意的是,如果鑑定人親自出庭的,經過仲裁庭許可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鑑定人發問。
(5)宣讀勘驗筆錄。是否允許由仲裁庭決定。
4、庭審辯論階段
5、評議與裁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人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二、仲裁規定是什麼?
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鑑定部門應當派鑑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鑑定人提問。
在當代的時候,現在關於勞動方面的一些爭議的話,雙方當事人如果不能夠解決的話,可以選擇通過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如果要提出勞動仲裁的話,也是需要開庭審理的。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對於相關的事項做出非常明確的處理,最終是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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