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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200多能判免於刑事處罰嗎?

醉駕200多能判免於刑事處罰嗎?

一、醉駕200多能判免於刑事處罰嗎?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指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不構成犯罪的,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3、“醉駕免於刑事處罰”要求的條件為: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二、醉駕免於刑事處罰和不起訴的區別在哪裏?

1、兩者的性質不同

醉駕免予刑事處罰是針對的對象是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不起訴的對象則包括不構成犯罪、指控犯罪證據不足或存疑、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

2、兩者作出判定的機關不同

醉駕免予刑事處罰由法院作出判定,而不起訴決定則由檢察院作出判定。

3、兩者作出判定的時間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於案件審理階段,而不起訴適用於審查起訴階段。

4、兩者的處理過程不同

醉駕免予刑事處罰是由於醉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免於起訴的條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將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

自《刑法修正案八》以後,我國就將醉駕入刑,但隨着後面出台的司法解釋來看,在實施了醉駕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之後,也不一定就必然構成危險駕駛罪,那麼醉駕也就不是一定會被認定構成犯罪,從而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實踐中,通常提到説對醉駕免於處罰,其實多數情況都是指的免除刑事處罰。本身醉駕就是屬於嚴重的交通違章行為,雖然可能會免除刑事方面的處罰,但在交通違章方面,如果不存在免除處罰的情形,那麼還是應當追究其交通違章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員來説,只要是存在醉酒駕駛的行為的,此時就是需要被處罰的,只是被處罰的性質,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有所不同的,一般情況下是予以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的,但是如果是情節嚴重的,就會被予以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