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起訴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起訴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起訴書中應該寫清楚的這些基本內容都是有法可依的,但具體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詳細的內容得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寫,雖然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不是固定的,但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或死亡賠償金有法定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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