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去交警隊定責怎麼處理
一、對方不去交警隊定責怎麼處理
交警對事故責任定責,無需事故一方當事人到場。交警到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車輛檢驗後作出責任認定書,即使雙方當事人拒絕到事故現場,交警也有權利對其事故作出認定。即使對方不肯去交警確認事故責任,一旦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就已經起法律效力了,無需對方過來簽字確認。
所以對方不去交警隊結案,可以不用理會,對事故處理並沒什麼影響。責任認定書一出具,就意味着開始履行責任賠償,若對方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對方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在接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交通部門申請複核。若該機關部門不給予受理,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定責要多長時間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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