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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處理

交警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處理

一、交警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處理

這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況下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0條規定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責任不等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無法認定,民事賠償仍然可以進行。

【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0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其含義就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無法對事故做出判斷,究竟由誰承擔事故責任。這是現代交通工具引發交通事故的突發性、複雜性決定的。

事故責任不認定不等於損害賠償不能進行,因為交通事故責任不等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一方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因此,在該類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如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則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故意造成事故,則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雖然交通事故無法認定責任,但賠償責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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