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員傷賠償範圍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人員傷賠償範圍有哪些?
一)財物方面。
財物受損的賠償包括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和間接財產損失的賠償。具體賠償原則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對局部損失可以修復的,應賠付修復費用及車輛、物品因局部損失而導致的貶值損失。
(二)對已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餘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
二)人身方面。
生命、健康受到損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錢折價的,所賠償的只是由於生命、健康受到損害而引起的實際財產損失。
人身受到損害應賠償的範圍為: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三)精神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二、交通事故的賠償調解程序規定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六)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的賠償按照實際的情況確定賠償的內容,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還有財物賠償等,賠償調解需要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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