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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存在法定情形時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流程?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單位的領導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存在重大過錯行為,單位可以不經過勞動者的同意,支付員工相應的工資報酬後直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