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公司不給經濟補償不給開證明仲裁是否可以?

一、公司不給經濟補償不給開證明仲裁是否可以?

公司不給經濟補償不給開證明仲裁是否可以?

公司不給經濟補償不給開證明仲裁是可以的。被公司裁員後,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的,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裁員的程序是怎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從該條款規定看裁員必須符合以下程序:

(1)人數要求:裁減人員需達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啟動裁員程序,少於該人數的,應當只能夠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2)提前説明: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注意既可以向工會説明情況,也可以向全體職工説明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選擇;

(3)報告程序:裁減人員方案需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注意法律並沒有要求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才可裁員,只要履行報告程序就行了。公司裁員人數達到50人,符合了人數要求,提前30日通知了工會獲得工會同意,且向勞動部門報告了,因此裁員程序基本符合要求。

勞動爭議方面的一些仲裁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解決勞動者和業務單位爭議的一種具體而有效的方式,比如説因為用人單位違法組織勞動者暫時全部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話,就可以到當地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標籤:補償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