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區別是什麼?
1、二者性質不同。
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既不是民事責任,也不是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的過錯。
這可以從《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中判斷出來,該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這也就是説,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上是一種證據。而所謂證據,指的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所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也應當是一種對事實的判斷,即應當承擔的過錯,而不是義務。
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內容就是雙方對該事故應當各自承擔多少過錯,是主要過錯還是次要過錯,是全部過錯還是沒有過錯,或者雙方同等過錯。而民事賠償責任顯然是一種義務,並且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屬於責任一詞的第一種含義。
由此可見,兩者在性質上的差別在於,民事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律義務,而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是一種對事實的判斷,其實就是對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過失作出的判斷。
2、兩者確定的方式和依據不同。
民事賠償責任確定的方式,可以分為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和協商等三種方式,其確定的依據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尤其是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認定書被認定為沒有責任的,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即便是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其民事賠償責任的確定仍然可以不以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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