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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責任和交通事故責任的區別與認定

法律2.86W
交通肇事責任和交通事故責任的區別與認定
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與交通肇事罪的認定
這裏必須明確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有着直接的關係。應當把責任問題與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造成的嚴重後果,具備的賠償能力和肇事行為具有的法定情形三種情況相結合起來認定是否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關於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的規定,事故責任與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存在以下四種關係: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額在30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使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

①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②無駕駛資格駕駛的

③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安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④明知是無牌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⑤嚴重超載駕駛的

⑥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在以上的所有情形中,事故責任都是不可或缺的。

犯罪構成是指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統一。簡言之,犯罪構成就是某行為是否構成某犯罪的標準。交通肇事罪作為業務性過失犯罪,它有着自身的特點,即該事故通常是由肇事者和被害人的共同過失造成的。肇事者有無過失,過失大小往往與能否認定交通肇事罪有着直接的關係。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依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是在考察該行為客觀方面的基礎上綜合作出的,反映該行為在客觀方面的一些量化特徵,但是並不能全面反映行為客觀方面的所有特徵,比如危害結果,而危害結果是過失犯罪在客觀方面必備的要件,在過失犯罪處理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此,交通事故責任在交通肇事面的犯罪構成中是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重要內容發揮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