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內被辭退可以要求補償嗎
一、員工試用期內被辭退可以要求補償嗎
即使是在試用期,單位也不能無故辭退勞動者。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如何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足以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1、用人單位有具體、合法、合理的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對員工從事的崗位事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且該條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性別、種 族、宗教等就業歧視,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2、有證據證明員工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通常情況下,錄用條件可以在勞動合同附件、入職登記表、員工手冊或單獨的錄用條件確認文件中列明,員工入職時可由其簽名確認知曉,並保留員工簽字的書面文件,在仲裁或訴訟中,用人單位可以提供員工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證明員工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3、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可以用具體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結果等作為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首先,考核制度需要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員工公示,最好保留員工簽字認可考核制度的書面文件,其次,考核結果由員工簽字確認。
做到程序合法、結果客觀公正。
操作上可以定期(比如:每週、每月)對員工進行試用期考核。
4、用人單位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超過試用期則不能以此為由解除。
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則事先應將解除理由書面通知工會並簽收,然後再將具體的解除理由和解除事實通知員工並簽收。
特別注意通知的理由應寫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是不能勝任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員工經過考核證明不勝任工作的,公司要先進行調整崗位或者培訓。然後依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夠書面通知員工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通過了考核的,即使公司沒有書面通知員工轉正,試用期屆滿後,就會視為員工自動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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