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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侵權人賠償後追償

高空墜物侵權人賠償後追償

城市中的住宿樓房越修越高,而且住在高樓的住户一定要養成良好習慣,儘量不要在陽台種花草,也不要向外扔物品,否則很可能出現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嚴重的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由高空拋擲物或墜落物的可能致害人承擔侵權責任,提醒樓上住户提高謹慎注意意識,不得隨意向樓下拋擲物體,也不得在自家房屋放置可能墜落的物體,有利於減少類似侵權案件的發生,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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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侵權人賠償後追償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現行的高空墜物責任承擔法都尚且不夠完善,也正是在難以確認侵權人的情況下才通過舉證倒置的原則實行連坐法,所以在對被侵權人進行了賠償以後的追償問題並沒有任何明確的法律規定。


    因為在我國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雖然是按照連坐板來承擔的,但實際上高空墜物的舉證原則也是比較特殊的,侵權法當中規定的高空墜物的連坐並不違反舉證原則。


    對於高空墜物傷人的情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另外,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