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裁決賠償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裁決賠償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裁決賠償是需要嚴格的按照裁判文書當中的內容來履行自己的賠償的義務。對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判決後,限定多長時間賠償是沒有規定的,一般情況下是依據生效判決收確定,要在判決書確定的期限內賠償。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交通事故法院開庭可以不去嗎
如果司機是當事人,應當到庭,如果不能到庭,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到庭參與訴訟。在當事人不到庭,也沒有代理人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判決書生效後,如果當事人不能按照判決數額支付,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開庭審理程序如下: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佈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3)出示證據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
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後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後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子。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後,如果已經關於具體的一些賠償方面的事項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的話,那麼就需要遵守這個判決書當中的內容,當然了,對此不服的情況下是可以提出上訴的,否則就是需要履行義務,如果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已經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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