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社保當月工資扣嗎?
一、法律規定社保當月工資扣嗎?
法律規定社保並不是當月工資扣,在我國勞動者的當月社保是在上個月工資扣除的,與當月工資無關。勞動者在於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對自身的工資和社會保險進行説明,一旦出現勞動糾紛時,按照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辦理,確保勞動者的勞動權益。
每月1-10日為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期,已經受理過的增減業務進行審核結算,並核定當月的徵收數據;每月11日至當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對單位受理申報時間。繳費單位若有人員增減變化,須在當月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每年年度申報當月不受理人員增減,當月新增單位除外)。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社保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羣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税(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在當代的社會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的情況之下,那麼單位是需要履行相關的法定的義務的,比如説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這屬於基本的一項法律義務,如果沒有購買社會保險的話,勞動者可以投訴舉報,甚至是仲裁和訴訟。社保是從當月工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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