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職業打假是不一樣的嗎?
一、敲詐勒索罪和職業打假是不一樣的嗎?
敲詐勒索罪和職業打假是不一樣的,職業打假人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經營者索要賠償的,如果沒有采取威脅、恐嚇等的暴力手段,一般是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
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
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並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在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時候,發現的商家存在着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這樣的一種情況,這是可以要求商家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的,社會上也有一些職業打假這種情況,但是職業打假並不會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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