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車能繼續使用嗎
一、法院查封的車能繼續使用嗎
還能使用,但是不能買賣或者抵押,也不能轉移、隱匿該汽車。並且如果當事人依法向法院提供相應的擔保,或者還清其全部債務的,還可以請求法院解除查封。
如果要進行處置,必須經法院同意,辦理解除查封手續後方可,否則,就要追究法律責任。
查封也就是被司法監管了,不能正常使用。
抵押物對抵押權人(債權人)來説其實就是享有變價受償權,不能夠使用與辦理年檢,債權人妥善保管的義務。
當然車輛如果同時被扣押了的話,就不能上路了。單純查封可以。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九條中規定,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的機動車,不予辦理註冊、解除抵押、質押登記。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並未規定法院查封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因此,法院查封的機動車是可以上道路行駛。但是,不允許買賣、抵押或者挪作它用。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哪些
第一,查詢、凍結、劃撥存款。被執行人在銀行裏存款的,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必須協助。查詢、凍結、劃撥法院都需要手續齊備。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是由執行法院做出裁定,並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協助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收入等。這一強制措施原是針對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時使用,但現在的多種經濟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樣化,這一措施也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查封、扣押財產。
1、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執行人處分、損毀其財產的強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須下達裁定外,還必須有公示程序,對於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向有關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對於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加貼封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被執行人轉讓無效。
2、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申請執行人經常處於無奈,生效法律文書上確定由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自動履行,過了這個期限才能申請執行,債務人恰恰在這個期間轉移財產,因此對債務人可以採取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機構辦;
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四,拍賣、變賣財產。在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後,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法院可以將其查封、扣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用拍賣、變賣的資金清償債務。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債務人不進行還款的時候,債權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如果債務人不執行法院判決的結果的話,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比如説凍結債務人的財產車輛等等,而被查封的車輛是可以繼續使用,但是不能夠進行處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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