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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經濟案件仲裁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干擾經濟案件仲裁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干擾經濟案件仲裁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1、干擾經濟案件仲裁會受到的處罰包括被責令改正、被法院判有期徒刑等。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7條的規定: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干擾調解和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此外,在經濟仲裁的過程之中,若是實施了一下行為,也有可能會受到以上的處罰:

(1) 提供虛假情況的;

(2) 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3)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加人、證人、協助執行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二、經濟仲裁的流程是怎樣的?

經濟仲裁的程序如下:

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説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在糾紛發生之後,仲裁與向法院起訴一樣,都是可以選擇的處理經濟等爭議的發生,但與起訴不同的是,提出仲裁請求,需要滿足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等的條件。對於滿足條件的情形,在仲裁請求被受理之後,仲裁機構審理案件期間,不得采取任何的行為干擾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