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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單位領導失職責任的行政處分方式有哪些

挪用公款單位領導失職責任的行政處分方式有哪些

一、挪用公款單位領導失職責任的行政處分方式有哪些?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三、涉嫌挪用公款罪法院量刑的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四、挪用公款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1、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4、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我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家公款,情節嚴重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單位領導不需要為員工挪用公款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有證據證明單位領導存在失職責任的,才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處分,對單位領導的行政處分方式,要根據責任大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