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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與長治縣XX公司申請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申請人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長治市延安中XX。

XX公司與長治縣XX公司申請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定代表人郭X,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段XX,山西振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王夢麗,山西振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長治縣XX公司。住所地長治縣郝家莊鄉南XX。

法定代表人汪XX,職務總經理。

申請人於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請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長治縣XX公司給付欠款906XXXX3121.13元。

本院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條件,依照該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特發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請人長治縣XX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申請人XX公司欠款906XXXX3121.13元。

案件受理費165055元,由被申請人長治縣XX公司承擔。

被申請人如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書面提出;逾期不提出書面異議,本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李明

審判員趙傑

代理審判員裴國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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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支付 XX 長治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