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一般情況下廠里加班是自願嗎

一般情況下廠里加班是自願嗎

一、一般情況下廠里加班是自願嗎

可以自願也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不得強迫。

法律規定加班必須是雙方的自願行為或者與勞動者協商後才行,但司法實踐中務工一方一般沒有選擇,主要看是否有加班薪酬,一般有則加班是合法的,但不得超過一定時間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二、員工自願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工資

員工自願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

(一)、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提及延長工時的時候,均使用了“用人單位安排”的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強調的是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強調的還是用人單位由於自身需要而安排員工加班。

(二)、從《勞動法》的立法意圖上看,勞動法是為了限制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因此勞動法的規定必然是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權利,保護員工的休息權。但是,員工的自願加班是對自己休息權的主動放棄,而不是休息權被剝奪,所以,員工自願加班是不願支付加班費的。

下列情形不能認定為員工自願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一)、用人單位的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關於加班的規定,只要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就是有效的,對員工和用人單位都有約束力。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承認員工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為加班,則員工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休假。

(二)、用人單位已在事實上默認了該種行為為加班(如允許員工打加班卡),或對於員工自願加班已有支付加班費的先例,那麼,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加班,那麼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如果是屬於員工自願加班,那麼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用。其次用人單位不能夠強迫員工加班。

標籤:廠裏 加班 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