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執行職務有侵權行為怎麼處理?
一、《侵權責任法》執行職務有侵權行為怎麼處理?
《侵權責任法》目前我國已經廢止不再執行,依照《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執行職務中出現了侵權行為的工作人員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
二、哪些情況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1、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
2、產品質量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4、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5、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6、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為;損害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自己沒有過錯。
三、侵權行為分為哪幾類?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而實施的、法律知識大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為類型,一人即為單獨行為。
3、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針對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出現了侵權行為進行了相應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是需要按照規定執行公務的,如果以不法的手段對他人的行為造成了侵犯的,將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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