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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賠償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一、交通肇事賠償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交通肇事賠償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二、交通事故理賠流程是怎樣的?

1、出險

出險就是發生了事故,無論是車撞車、車撞人還是其他,就要進入申請保險理賠流程了。

2、報案

保險公司要求在事發48小時內必須報案,向公安報警及撥打保險公司的理賠電話,如果錯過了保險不賠。

3、現場處理

有些情況下,為了避免影響交通,可以在標記輪胎的位置後,移動車輛。通常用“T”標記輪胎的位置。

4、提出索賠請求

當保險公司的勘察員到達事故現場後,車主可以提出索賠請求,等待勘察。

5、配合保險公司事故查勘

報案後,保險公司派查勘員到現場初步查勘,判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如果屬實將進入下一步。

6、結案

根據損失部位痕跡及程度,查勘會初步現場定損或直接到修理廠、4S點、定損中心去定損,就完成了結案。

7、提交索賠材料

當事人向保險公司提交索賠所需的全部材料,然後保險公司對車主提交的索賠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核確認。

8、索賠審核

當提交的索賠材料真實齊全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進行保險賠款的準確計算和賠案的內部審核工作。

9、領取賠款

保險公司根據與您商定的賠款支付方式和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賠款。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首先需要看一下事故是否嚴重,若是不嚴重,那麼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賠償事宜。對於事故的一方嚴重違反了交通規則、事故發生後造成的後果嚴重的情形,則需要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