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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交通事故賠償案例中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道路施工交通事故賠償案例中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我國現目前各個地方都在進行基礎設施的擴建,特別是一些二線城市道路交通上擴建更是大規模,其中以武漢、成都等地最為明顯,道路施工時一般都要放置警示標誌,用以提醒過往的行人注意人身安全,以免掉進正在修建的路坑裏,但是即使設置了一些警示,仍然有行人受傷,對此,從以往發生的道路施工交通事故賠償案例中我國對賠償的規定是什麼?今天,本站來給大家做解答。

一、道路施工交通事故賠償案例中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道路施工交通事故賠償案例中有關於賠償的規定,這些賠款的規定保障了過往行人受傷獲得賠償的權利,同時也對道路施工的施工單位起到了警示的作用,一旦道路施工單位沒有對行人進行安全的提醒,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