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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無力賠償怎麼辦

交通肇事會對交通事故受害者進行民事賠償,那麼當肇事者無力賠償的時候應該怎麼辦呢?要想了解這個問題,請跟隨小編一起閲讀下面的文章。

交通肇事無力賠償怎麼辦

交通肇事無力賠償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墊付”;

2、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責任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責任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司法解釋,補充賠償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或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但必須注意的是,經營者或行為人在實體上的補充賠償責任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這意味着經營者或行為人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兩者可能一致,如經營者或行為人如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損害結果根本就不會發生的情形,經營者或行為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與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完全一致。但許多情形下,經營者或行為人的賠償責任範圍要小於直接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