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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有距離的限制性嗎?

一、肇事逃逸有距離的限制性嗎?

肇事逃逸有距離的限制性嗎?

肇事逃逸是沒有距離限制性的;交通肇事逃逸,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逃跑,不外乎空間上的跑和時間上的跑,即跑多遠和跑多久。只要是為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沒有報警、施救,不管逃多遠和逃多久都算是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一)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二)刑事處罰: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1、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

如果行為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為。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於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為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都是不適宜的。當然,這裏的“明知”並非要求肇事者對於其中所有的細節都有着具體的明知,只要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於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後逃避責任追究。

一般情況下,逃逸者不履行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存在着並不逃避搶救義務但儘可能地逃避肇事責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搶救義務但並不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前者如甲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後,將被害人儘快送到醫院,但之後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為具備了逃逸。

綜合上面所説的,肇事逃逸就是沒有及時的報警處理,對於此行為必定就會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在認定肇事逃逸上不會以時間、距離來進行確定,而是隻要有此行為就會被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在發生事故之後一定要及時的報警,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