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與肇事逃離是否有區別?
一、肇事逃逸與肇事逃離是否有區別?
肇事逃逸與肇事逃離是有區別的,到時考慮的話,他就説明了,已經構成我們刑法當中的交通肇事罪,但是肇事離開之後,逃跑並不一定會構成刑法當中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脱責任的行為。
肇事者逃離現場是指在事故現場因害怕遭到被害人家屬的毆打而逃離現場,主觀上並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事後主動歸案,這樣的行為不能以“交通肇事後逃逸”論處。
但是,在審查此類案件時,應當慎重起見,不能輕信肇事者的口供,以防止這一特殊情況成為肇事者逃避因逃逸而被加重處罰的藉口。
二、以下這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目前為止,現在交通管理部門為了對於交通管理規則做出一個非常明確的約束,就會對於交通肇事這種情況作出一個處罰力度。當然了,對於交通肇事完畢之後存在逃逸的情況,會更加的嚴重的處罰,因為逃逸緻人死亡是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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