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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有起訴時效嗎,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肇事逃逸有起訴時效嗎,規定是什麼?

交通肇事逃逸有起訴時效嗎,規定是什麼?

交通肇事逃逸起訴的時效的規定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的,是有受追訴時效限制的,但公安機關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如果是由公安機關或者是法院進行起訴的,是不受時效的限制的。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肇事逃逸的行為有着很嚴厲的懲罰。重視逃逸之後如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認錯態度誠懇的,並且能夠得到傷者或其家屬的諒解的,是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