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扣車時間是多久
在交通肇事的處理過程中,交警部門可能會對肇事車輛或受損車輛繼續暫時的扣留,待事故處理的差不多了,再返還車輛給所有人。而關於交通肇事扣車時間的內容,就成了很多當事人想要了解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吧。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因收集證據需要,扣押當事人車輛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同時,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的規定,書面向當事方告知有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權利。事故處理部門在收到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裁定書後,應協助法院將車輛繼續扣留。但在實際操作中,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很難成功,因為根據法院的規定,申請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應向法院提交至少以下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請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證明;
3、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事故車輛的權屬證明;
5、《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等值的擔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財產作為擔保要求他人寫的擔保書。
對於《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必須由事故處理部門提供,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規定,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均是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即使事故處理部門在製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立即向當事各方送達,受害人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立即向法院提起採取財產保全申請,但同時對方當事人要求領取扣留車輛,這樣一來陷事故處理部門於兩難境地:不放行扣留車輛,已到扣留時限;如果放行扣留車輛,法院一旦裁定財產保全,又無車可保。
扣車是處理交通肇事中比較重要的一步,但並不意味着只要發生交通肇事,就必須要採取扣車的措施。同時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讓所有人到交警大隊領取自己的車。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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