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頂替怎麼定性
根據最新的調查發現,不少交通肇事中都出現了讓第三人頂替的現象,這樣的行為無疑是為了幫助肇事者逃避法律責任,對事故的解決是不利的。那麼對於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請大家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吧。
首先,所謂的“事後不可罰行為”,又稱共罰的事後行為。一般通説認為,事後不可罰行為是發生在狀態犯的前提下,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先行為,在先行為侵犯的法益的範圍內又實施了一個對先行為造成的不法狀態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時並未侵犯新法益的後行為,這個後行為即可以為先行為所概括,無需再次予以法律評價。由此,判斷是否屬於事後不可罰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兩個行為的實施是基於同一個犯罪故意;第一個行為必須構成狀態犯;第二個行為沒有超出第一個行為的法益範圍;兩個行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後不可罰行為本質上是先行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構成,足以評價整個行為的性質,同時後行為能夠被主行為加以吸收,故無需另行定罪評價。
其次,交通肇事後叫人頂替的行為,前後兩行為侵害的範圍不同。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本質上可分為交通肇事後的“逃逸”和“頂替”兩個行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種規避法律責任、侵害被害人權益的違法行為,屬於交通肇事中的從重評價的範圍,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讓人“頂替”的行為雖然與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聯繫,但其實質上侵害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其侵害的法益顯而易見的已遠遠超出了前行為所能涵蓋的範圍。同時前後兩個行為的主觀狀態不同,事後不可罰的行為要求前後兩個行為基於同一個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中,前一個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後一個讓人頂替的行為是明顯的故意行為,前後行為的主觀狀態是不相同的。
再次,叫人“頂罪”的行為符合妨害司法罪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後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即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不法狀態的持續要求。之後,叫人“頂罪”的行為,屬指使他人作偽證,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肇事者明知自己叫他人頂替的行為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卻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客觀方面表現為指使他人作偽證,已侵害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的客體,其行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構成要件。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對交通肇事頂替行為的定性內容。當你遇到交通肇事時,一定不能有任何企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否則的話承擔的責任將是更重的。如果大家對此還有不清楚的,歡迎大家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將盡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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