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造成死亡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肇事逃逸造成死亡賠償規定是什麼?
1、處理事故費用。死者的親屬為處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亦可向責任人主張,但該種主張應按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交通費按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誤工費的計算,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精神損害撫慰金。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二、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如何定罪
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緻人死亡是一種非常複雜的情況。司法實踐在處理具體案件中據以定罪量刑的結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往往對同一犯罪情節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都互相滲透着矛盾的觀點。筆者試從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對這一規定進行簡單的分析,對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問題提出一點自己的看法。
如何理解“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含義。當前,在刑法理論上主要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條文中的“因逃逸緻人死亡”就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被害人受傷嚴重,但並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於行為人不採取積極的救護措施,並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緻人死亡”應限於過失致人死亡,即事實上發生了兩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況,就適用“因逃逸緻人死亡”這一情節的規定。由此,我們也能夠看出,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在這裏顯得非常關鍵。因此,客觀的分析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對如何理解“因逃逸緻人死亡”的含義以及就此類案件如何定罪就顯得非常重要。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交通事故發生死亡的情況之下所進行的賠償項目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有死亡賠償金,還包括的是在處理相關的事故的時候,親戚朋友所花費的一些交通費用等等,除此之外,如果有被撫養人員還需要進行撫養人員的生活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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