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交警暫扣車輛的情形有哪些
一、允許交警暫扣車輛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本條賦予交警因收集證據需要而扣留事故車輛的權力,但並未賦予其為解決受害方賠償款而扣押事故車輛的權力,何況,如果雙方沒有共同請求調解,交警部門也無權調解賠償爭議。
但是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六章調查取證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車的前提是“因檢驗、鑑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現場勘查結束以後仍扣留事故車輛,就必須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鑑定,交警以“收集證據”為理由超期扣車的做法是違法的。具體情形如下: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二、暫扣車輛有什麼限制?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但應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鑑定的需要,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2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交警暫扣車輛的若不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情形,那麼該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並且要求就違法暫扣車輛作出賠償。當然,即使是合法的暫扣車輛,也會有一定的限制,而不是想怎麼扣留就怎麼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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